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动态 环保动态 环保科普 网上书店 学会论坛  
法律法规 学会会刊 会员之家 办事指南 在线咨询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Zhongshan Environmental Science Society
英文缩写:ZSESS
第二条 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山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科学和民主精神;做好政府联系科技界、企业界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中山市环保科技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建设“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和谐中山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本会是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科技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受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中山市民科西路中山市民营科技楼四楼,邮政编码:528400,网址是:www.zses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环境科技的学术和情报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组织环境科技工作开展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为加速我市环境科技的发展,解决我市主要环保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举办青少年环境科技活动,推动社会环境教育工作,提高我市人民的环保意识;编辑出版环境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专辑;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和讲座。
三、组织参与我市重大环保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技术、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技术成果鉴定、环保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环保科技与市场信息,创办经济实体,引进、开发、推广、宣传、推荐环保技术和产品。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以及环保资质的认定和管理。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环境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利;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环境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七、开展用户信得过环保产品、环保企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的评选活动。
八、接受上级部门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
九、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为建设和谐中山而作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三类。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团体会员
1、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2、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并愿意参与学会的领导与决策工作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作为理事单位。
(二)个人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1、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具有各种技术职称或学历,从事环保工作或其他专业的科技人员。
2、热爱环保事业、热心环保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人员及各方面人士。
(三)荣誉会员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按规定名额民主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并提交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及按照《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学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时由秘书长提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中山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


版权所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 联系电话:(0760)88791126
传真:88783776  E-mail:zsess@126.com
技术支持:中山市网政软件有限公司 电话:(0760)88617018